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1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书(系***丈夫),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UWKCG2K。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善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2W73B-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存款328848.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代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洪光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