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航第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诉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特417号
申请人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太仓创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白云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四名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名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太仓创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白云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太仓创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白云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00元。
审判长**审判员任明艳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