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财保50号
申请人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赫尔斯采制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赫尔斯采制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674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20年11月19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赫尔斯采制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674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赫尔斯采制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674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博审判员***审判员*柏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