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66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告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洋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南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南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