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执123号
中交三航第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赫尔斯采制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徐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州市赫尔斯采制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书记员 郭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