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舟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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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5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舟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环路湖滨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安路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10月13日生,现住上海市杨浦区。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3月2日生,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5年6月15日生,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舟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舟港湾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90元、上诉人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4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