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2524民初641号
原告:内蒙古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4MA0QP30A7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行政人员。
被告:***,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内蒙古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过云上法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2022年9月12日微信商定,原告从被告处购进工服80件(品种及数量),价值人民币6040元。原告于2022年10月1日格货款以公户对公户转账形式交于被告,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收到转账后开发票,然后发货。当原告找被告索要货时,被告一直推脱。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发货,均被被告以未收到货款为由拒之门外。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教,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没有用,原告把钱打入了***的公司账户,这个公司我不是法人,我们只是合伙关系,现在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把钱都卷走了,我和她多次要过现在找不到人了,我自己也有损失。我没有收到货款,我当然不能发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职工***和被告***2022年9月12日通过微信方式商定,原告从被告处购进工服80件,价值人民币6040元。双方约定被告收到转账后开发票,然后被告发货。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2022年9月26日将货款先打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即沈阳市沈河区鑫辰隆服饰店,后被告称汇款数额错误退款,又重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常熟市莫城街道艾优美服饰商行;账户号码:×××20;开户行:中国银行常熟招商城支行;负责人:***),原告通过对公账户于2022
年10月1日将货款打入该账户,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服时,被告称案外人***未将货款给付他本人因此拒绝发货,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与***系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并非***经营的常熟市莫城街道艾优美服饰商行职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微信记录及当事人庭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是否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向原告退还货款的责任。根据案涉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一直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订货、发货以及退款等事宜;原告订购案涉货物的款项均按照被告指示转至指定账户,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按约支付货款,被告***却未能按时提供货物,已构成违约,庭审中原告明确不再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6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合同系案外人***的原因导致未能发货,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与案外人***如何约定,与本案无关,被告可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中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自动履行提示: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申请执行提示: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