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691号
原告:铜陵市雅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6896939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3436K。
法定代表人:王庆。
原告铜陵市雅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铜陵市雅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雅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雅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铜陵市雅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