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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80号

申请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2794N(1-12)。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尔玉,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芹,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3436K。

申请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进行担保。2020年6月9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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