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绿叶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5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徐州市云龙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瑞,住徐州市云龙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家政,住徐州市云龙区。
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尧,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师,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祥,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静泊西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仇玲柱,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庆,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瑞、宋家政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公司)、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公司)、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瑞、宋家政及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狄尧,被上诉人亚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师、张玉祥,被上诉人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庆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薛瑞、宋家政预交的上诉费3671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苏 团
审判员 孟 娟
审判员 胡元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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