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81执910号
被执行人晋城市智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晋城市隆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晋城市。系***之妻。
被执行人**太,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执行人晋城市智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晋城市隆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9)晋0581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晋城市智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自动缴纳诉讼费23400元,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