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海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6号3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76944199。
法定代表人:吴丁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10477537XA。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海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冀1002执保475号案件冻结的被执行人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现更名为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长宁道支行13×××8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