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财保7号
申请人:**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建设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10477537XA。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六轧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62081433H。
法定代表人民:杜永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申请人**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600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开发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北金地企业总部D区3-2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万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雨微
书 记 员 孟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