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3072号
原告:***,男,1994年8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嘉励,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平泉市(系原告工友)。
被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董事长。
***与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洪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宇宁
书 记 员 周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