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2民初40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蓝天楼商业平方A20号。
法定代表人:曲顺天,总经理。
被告: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成,男,汉族,戴河首岭工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振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