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07民初1592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