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冀0203行初122号 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决定一案中,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及其他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