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贯川石材有限公司、江苏晨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4840号 原告:莱州市贯川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RKNET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坤,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晨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4424934M。 负责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贯川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申请费420元,合计78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