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3780号
原告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奔牛镇陈巷村叶家码头。
法定代表人李远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晨,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凯,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骏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
法定代表人万力,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骏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水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明
代书记员 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