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184号
申请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山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新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6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6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转移。
案件申请费2451元,由申请人***筑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