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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未分类造册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款被责令限期15日改正(建立、健全、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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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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