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贞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蕊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3978206C,住所地淮安。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贞一公司)与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胶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9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上海胶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贞一公司工程款364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18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2020年1月5日;以3648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6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8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胶带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未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9日、6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上海胶带公司存款不足(冻结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9日),且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苏H×××**、苏H×××**、苏H×××**号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截止日期2023年8月17日),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2020年3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及无证厂房、土地(查封截止日期2023年3月6日),经评估后由其他案件启动处置挂淘宝网进行拍卖,在一拍、二拍、变卖阶段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虽有工商登记,但已不再实际经营。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上海胶带公司注册登记地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已不再经营。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6月23日,本院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流拍财产抵债及是否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书面表示接受流拍的财产抵债。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692400元及利息,执行费3932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流拍的机器设备、无证厂房、土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流拍的财产抵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9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查封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其他财产权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