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河北省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04民初1567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21日,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河北省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210室。
被告:***,男,1973年5月14日,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省邯鄭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张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