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428民初22号
原告:长治市郊区建发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西旺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星宇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068037424Y,住所地长治市长子县鹿谷东大街南侧天星悦城1号楼1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1071426665,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崇州路20号办公区5F。
法定代表人:姚丰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东,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郊区建发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告长治市星宇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治市郊区建发建筑架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燕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