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1985号之一
原告:广州鼎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一街4号345房(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FG0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崇州路20号办公区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1071426665。
法定代表人:**年。
原告广州鼎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鼎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鼎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鼎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2元,减半收取计63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鼎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