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1583号
***、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05291.7元及利息、保证金18699.56元、案件受理费358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支付申请执行人305291.7元及利息、保证金18699.56元、受理费3587元、执行费2170元。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划拨408629.26元。本院提转执行费4479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15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3年5月1七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