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启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捷贝路**之5冯晓明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20658N。法定代表人:庞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宁西,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百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工业区博学路****车间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9100547R。法定代表人:钟亮珍,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广东启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百航电气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079号《仲裁调解书》2020年7月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启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69106.76元。2020年7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另,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37元未交纳。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执8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百航电气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启腾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俊明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