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财保10号
申请人:安丘市众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大近***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D76DE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永兴南路99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3GRD0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丘市众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并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安丘市众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