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3035号
申请人: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保税港区汉城路24号四楼8442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UYWXH15。
法定代理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华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兴南路99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3GRD07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6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6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