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色黎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金色黎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91民初255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金色黎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正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色黎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黎明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色黎明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聘用协议》;2.判决被告支付聘用费用4875元以及为办理手续的差旅费33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付清聘用费用4875元以及为办理手续支出的差旅费3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1日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原告将建筑与市政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被告公司。合同到期后被告一致不配合办理转注册手续。后原告自行前往江苏省住建厅申请并办理了注销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清聘用费用,但被告一直未予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金色黎明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金色黎明建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聘用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4500元;协议到期时,乙方需等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能取回上述证书。如遇甲方需用证书,本协议自动延长至甲方事务终结之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乙方津贴。合同尾部手写备注条款:1.合同到期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原因延迟办理转注手续。如有在建工程,在此项目竣工日期内给予顺延,但甲方需给予费用补偿375元/月。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后经双方协商将合同期限延长至在建项目结束即2019年2月。但项目结束之后恰逢过年,被告未配合原告办理建造师的转移手续,此后原告自行前往省住建厅办理了变更手续并产生差旅费336元。被告目前已支付了2018年4月1日前的聘用费,此后至2019年5月的聘用费尚未支付,共13个月,每月375元,合计487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聘用协议》及当庭陈述等在卷印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举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被告聘用期于2019年5月终止,结合合同备注条款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至2019年5月的聘用费。现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2018年4月1日前的聘用费,尚欠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聘用费4875元,被告未到庭就聘用期间、聘用费支付情况予以抗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聘用费487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原告也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聘用费487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金色黎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聘用费48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江苏金色黎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50元,由原告***承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4)。
审 判 员 邵爱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徐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依法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