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民初28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友,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玉豹,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系原告哥哥)。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金色黎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正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豪,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金色黎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锦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