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华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1民初5796号
原告:江苏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创业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唐爱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山。
被告:兴化市华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陈堡镇水韵花园小区**号楼**层。
原告江苏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华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玉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