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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2688号
原告:台州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南洋王村(台州宏益鞋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995356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利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DWQQA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利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台州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台州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应俊伟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