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03民初3565号
申请人江苏嘉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巨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云朵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姜锦威、***、烟台鑫居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嵇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鲍文卉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滋权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0万元的财产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姜锦威名下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冻结烟台云朵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账号:81×××53);冻结烟台鑫居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80),上述查封、冻结以不超过330万元为限。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嘉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鑫瑶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