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汇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巨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高镇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6493号
申请人淮安汇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巨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高镇分公司、江苏嘉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汇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巨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高镇分公司、江苏嘉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180万元。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汇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巨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高镇分公司、江苏嘉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180万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汇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谭云云
书记员  董理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