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4执保447号
申请人徐州苏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蓝奇汇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嘉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苏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蓝奇汇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嘉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9258.67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苏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蓝奇汇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嘉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9258.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少蔚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刘玉平
书记员 郭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