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8166号
原告:江苏天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老地税院内21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国运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歌风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实公司)与被告徐州国运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运港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