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099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7099号
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同盛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曹金,经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在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兆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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