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82民初584号
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同盛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曹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杉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宏、张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杉公司诉称,2016年1月1日,原告金杉公司(原邳州市金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邳州市运河街道华山路怡丽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现原告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而被告至今无故拖欠原告2016年至2018年度三年的物业管理费2502元、违约金2496元。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用合计2502元、违约金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邳州市金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于2016年1月1日与邳州市怡丽家园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门卫管理;保持公共场地、道路、楼道等地面清洁卫生,保持小区整洁;经常检查小区内硬件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不准机动车进入小区,不准在小区内吵架、打架。不准在小区内买卖等服务。物业费收取方面:2016年物业费,住宅0.4元/平方米/月。垃圾费、住宅每户每年48元,公共水电费每户每年60元收取,在物业费收取85%以上,从2017年物业费调整为0.5元/平方米/月;每年物业费收取的调整,必须经业委会认可;对不能及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可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执意不交者,上交法院处理……。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
另查明,被告购买的房屋位于怡丽家园小区6号楼3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133.33平方米。2018年12月18日,邳州市金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6年度实际提供了11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2017年和2018年两年度均提供全年物业管理服务。因被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资料登记表、催缴物业费通知、照片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和邳州市怡丽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为邳州怡丽家园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被告欠付2016年至2018年三年度的物业服务费,计2501.61元(其中:2016年度133.33㎡×0.4元/㎡*11个月+55元/年/户+44元/年/户=685.65元(扣减一个月);2017和2018年度均是133.33㎡×0.5元/㎡*12个月+60元/年/户+48元/年/户=907.98;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缴纳欠付物业费2501.6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中只主张滞纳金1000元小于实际产生的滞纳金,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公用水电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合计2501.61元及滞纳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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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吴连运
人民陪审员  卢 颖
人民陪审员  董雪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聂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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