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411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82民初8411号
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同盛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曹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杉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张建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公共水电费合计240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10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邳州市金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与邳州市怡丽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服务期间被告未依约向原告缴付相关费用,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物业管理服务造成严重损害,并且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杉公司(乙方)于2016年1月1日与怡丽家园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门卫管理;半年之内建筑三处车位,车位守卫月收30,年收300;保持公共场地、道路、楼道灯地面清洁卫生,花园内无垃圾;化粪池定期清理,不得外溢;禁止违章建筑,发现违反及时拆除。保持小区整洁;经常检查小区内硬件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疏通门口和消防通道。禁止车辆任意停放,发现以后立即禁止。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小区绿化方面,安排有序,对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定期清理地面杂草,绿化面积逐年增加;保持小区内夜间安静,不准机动车进入小区,不准在小区内吵架、打架。不准在小区内买卖。物业费收取方面:2016年物业费,住宅0.4元/平方米/月,高铺1.2元/平方米/月,车库同样收取。垃圾费、住宅每户每年48元,公共水电费每户每年60元收取,在物业费收取85%以上,从2017年物业费调整为0.5元/平方米/月;每年物业费收取的调整,必须经业委会认可;对不能及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可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执意不交者,上交法院处理……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
另查明,被告购买的房屋位于怡丽家园xxx,面积为127.26平方。原告金杉公司原名为邳州市金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因被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怡丽家园业主资料、资质证书、照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涉案小区业主成员之一,与原告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欠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2403元(127.26㎡×0.4元/月/㎡×11月+127.26㎡×0.5元/月/㎡×24月+5元×35月+4元×35月)。因被告拒交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对不能及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可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该条并未约定滞纳金按照日千分之三收取,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滞纳金为7.2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2403元及滞纳金7.2元,合计2410.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韩 静
人民陪审员  周艳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书记员胡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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