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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长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82民初7065号
原告:邳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同盛广场。
法定代表人:曹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宏,邳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刘长坤,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邳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坤物业服务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邳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张建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邳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141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与邳州市怡丽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已完全按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至今无故拖欠原告2016年及2017年两年度物业管理费1419元(2016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按11个月计算为612元、2017年度物业管理费按全年计算为80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交纳。
被告刘长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邳州市怡丽家园小区业主,其住房的建筑面积为116.65平方米。2016年1月1日,原告与邳州市怡丽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邳州市怡丽家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怡丽家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原告应向业主收取:2016年住宅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4元,垃圾清理费每户每年48元,公共水电费每户每年60元;2017年住宅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5元,垃圾清理费每户每年48元,公共水电费每户每年60元等内容。之后,原告在2016年为被告提供了11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交纳物业费513元、垃圾清理费44元、公共水电费55元,计物业管理费用612元。在2017年为被告提供了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交纳物业费699元、垃圾清理费48元、公共水电费60元,计物业管理费用807元。两年度总计物业管理费用1419元,被告均未按时交纳。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交纳,因而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催缴物业费通知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邳州市怡丽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进入邳州市怡丽家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负有及时向原告交纳相关物业费用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长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邳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物业管理费用14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长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继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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