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3民初3113号
原告:颜崇学,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同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志雄,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颜崇学与被告陕西同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陕西同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崇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3元(已减半),由原告颜崇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