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4民初12468号
原告:浙江汇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瑞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A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
负责人:***。
被告:福建B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易C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金井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杭州迪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汇A公司与被告福建A分公司、福建B公司、福建易C公司、杭州迪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汇A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汇A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