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旻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旻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执5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旻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R5RF42。
法定代表人:刘月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关于***与**旻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2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旻扬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向法院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12执528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薛 兆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束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