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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民终14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
负责人:赵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群,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东炬,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3门/div>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的人保公司承担商业险范围内停运损失不当,超出我方合同义务。
***、***未提供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赔偿维修费12930元;2、请求依法判令赔偿鉴定费647元;3、请求依法判令赔偿施救费2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停运损失费5940元(22天×270元);5、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7日***驾驶辽A×××**出租车正常行驶到沈阳市大东区路口与***驾驶被告沈阳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大东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负事故全责,***无责。经交警部门依法对原告车辆损失委托鉴定,支付鉴定费647元。后双方协商未果所以请求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依法公正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7日***驾驶辽A×××**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路口与***驾驶的辽A×××**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大东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负事故全责,***无责。另查,辽A×××**车辆所有人为沈阳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车辆辽A×××**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沈阳市价业价格签证服务中心鉴定车辆损失12930元、鉴定费647元、拖车施救费200元,***车辆为出租车维修22天,产生停运损失5940元。以上费用由人保公司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车辆损失1293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鉴定费647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拖车施救费200元;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停运损失5940元;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人保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财产限额范围内赔偿***停运损失。虽然人保公司提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停运损失,但一二审中人保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的事项,本院对此不进一步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吉顺
审判员  高 悦
审判员  冯立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曦
书记员杨麟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