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渤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于九贵、兴城市渤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81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架工,群众,现住葫芦岛市。

身份证号:2114021976××××××××。

被执行人:兴城市渤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

法定代表人:李长云,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04365676K。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架工,群众,住建昌县。

身份证号:2114221974××××××××。

被执行人:薛鹏雷,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建昌县。

身份证号:2114221986××××××××。

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兴城市渤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薛鹏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5日作出的(2019)辽148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辽14民终20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兴城市渤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辽148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忠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子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