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38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西郊路25号前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894291504B。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河滨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444905083。 法定代表人:关活明。 被申请人:台山市达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河滨中路25号106房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05065724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关活明,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申请人:***,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申请人:***,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达兴投资有限公司、关活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达兴投资有限公司、关活明、***、***、***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达兴投资有限公司、关活明、***、***、***10000000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达兴投资有限公司、关活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为本次财产保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冻结被申请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达兴投资有限公司、关活明、***、***、***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达兴投资有限公司、关活明、***、***、***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