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峥嵘辉建材有限公司、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4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峥嵘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环岛西路16号三山智汇广场10座302号办公用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RK4W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国***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河滨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444905083。 法定代表人:关活明。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臻嵘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572536.84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材料损失10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8895.07元并应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反馈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6998、5390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但因上述账户被其他案件首先冻结,故本案无法处理; 2.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台山市台城环市××路××号××号铺位、××号铺位、××号铺位(查封期限从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因案外人以其享有上述铺位的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考虑到执行异议审理时间问题,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不处置上述铺位。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续冻的,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得到任何款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