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1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关X明。
被执行人:*X吾,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X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粤078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X吾应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27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曹艳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余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