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02执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71042484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2802执9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